租屋報稅問題

  • 房東每年除需要繳納地價稅房屋稅,若房客申報租金抵扣所得稅後,房東還需要繳納租賃所得稅
  • 一、所得稅
    • 租賃所得稅申報方式有兩種:
    • 租金收入計算依財政部標準:每年財政部會公佈台北市、高雄市及台灣省 "當地房屋及土地一般租金標準",民眾可以計算出租金收入, 減去43%的必要成本及費用,就餘額申報租賃所得即可;
    • 實際租金收入採列舉方式:採實際租金收入申報,可以將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列舉的方式自實際租金收入中扣除,來計算實際租賃所得。可列舉扣除房租成本費用之項目有:
    • 可列報項目 應檢附憑證
      房屋折舊 買屋之私契發票或收據、房屋稅單
      修理費 水電、泥水、木工或裝璜所開立之證明
      地價稅(見二)、房屋稅(見三) 稅單影本
      產物保險費 保險費收據
      購屋貸款利息 銀行開立收據、房屋權狀影本、貸款契約影本
    • 以上2種租賃所得申報方式,民眾可以先行計算,比較哪個對自身較為省稅,再決定以何種方式申報。記得要妥善保管相關舉證用憑證,提高可供扣除費用金額。
  • 二、地價稅
    • 地價稅: 房東在每一直轄市或縣(市)轄區內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公告地價總額所課的稅。(土地稅法第十五條)原則上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稅,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其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及縣(市)累進起點地價時,其地價按基本稅率徵收,其稅率如下表:
      土地使用別
      稅率
      一般私有土地
      10/1000
      自用住宅用地
      2/1000
      工業、礦業、公園等特定用地
      10/1000
      公共設施保留地(建築使用)
      6/1000
      公有土地非公用
      10/1000
      空地稅:按應納地價稅加徵2倍至5倍
     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時,則有累進課稅。
  • 三、房屋稅
    • 房屋稅:(房屋稅則視租屋用途而定,租屋若為住家使用,稅率採住家用之稅率申報)是以房屋為課稅對象,向房屋所有人課徵的一種財產稅。所謂房屋,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,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、營業、工作等使用之建築物在內。如夾層屋及各種形狀之散裝倉庫、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。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,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。
      項目
      法定稅率
      現行徵收率
      最低
      最高
      住家用
      1.38%
      2%
      1.38%
      非住家用
      營業用
      3%
      5%
      3%
      私人醫院、診所、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
      1.5%
      2.5%
      2%
      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用: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。
      其稅率為八十九年公佈的法定稅率
    • 土地使用從自用住宅用地變成一般私有土地,其申報稅率之調整幅度,自用住宅的稅率為千分之二,一般私有土地稅率為千分之十。(其稅率為八十九年公佈的法定稅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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