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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住民培力發展資訊網 ─ 撤銷歸化國籍程序正義有保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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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籍法業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,修正第19條規定,內政部知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。但自歸化、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,不得撤銷,且撤銷處分前,應召開審查會,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惟經法院確定判決假結婚、假收養者,撤銷歸化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限制,且無須召國籍法業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,修正第19條規定,內政部知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。但自歸化、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,不得撤銷,且撤銷處分前,應召開審查會,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惟經法院確定判決假結婚、假收養者,撤銷歸化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限制,且無須召國籍法業於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施行,修正第19條規定,內政部知有與國籍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得予撤銷。但自歸化、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5年,不得撤銷,且撤銷處分前,應召開審查會,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。惟經法院確定判決假結婚、假收養者,撤銷歸化不受撤銷權行使期間限制,且無須召